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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投保時,對於曾經有過的病史,總是不嘵得要不要告知
怕告知了會不承保,而不告知怕未來理賠有問題
所以今天Migo來聊聊,疾病告知的問題
保險法第64條
訂立契約時,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。
要保人故意隱匿,或因過失遺漏,或為不實之說明,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
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,保險人得解除契約;其危險發生後亦同。但要保人
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,不在此限。
由某家的要保書中的詢問事項我們可以知道
保險公司詢問的事項,最久是5年內的疾病
那問題來了,超過五年的要不要告知?
答案是不用。
第64條對書面詢問,應據實說明
那在書面詢問裡,他並沒問你十年前的疾病,又何必告訴保險公司?
最近有一個客戶,很老實的告訴保險公司,在26年前曾經有過視網膜剝離的病史
以致保險公司要求附帶條件承保,做眼睛旳相關檢查,沒問題的話,才會同意除外承保
可是這個狀況如果換成另一種情況,只對書面詢問做確實告知
26年前的疾病,不在告知事項內,所以不告知
保險公司會正常承保,而未來在理賠時,也不會因為除外的關係
而導致一些情況無法理賠。
即便保險公司會去調病歷,也會因為病史已久,而調不到相關的病歷資料
最後提醒一點,保險法第127條
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
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所以就算沒除外,原本有的疾病還是不賠喔!!
(不過前提是要保險公司能證明是原本就有的疾病....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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